2008年3月,杜某与连某签订了出租车租赁协议,期限为3年。双方约定,发生意外,交强险理赔外的不足部分均由连某负责。随后,连某将2万元押金交给杜某,并开始驾车运营。2010年年初,出租车在运营过程中,前机盖突然冒出黑烟,之后发生自燃,车辆因此报废。事发后,消防部门认定车辆为“自燃起火”,属于意外事故,应归责于不可抗力。对于意外事故,车主本应通过投保规避风险,而车主杜某为了省钱,没有给出租车投保车损险和第三者险等商业险。事发后,杜某又欲将风险转嫁到无投保义务的包车司机头上。
承包了他人的出租车,却发生了自燃,造成出租车报废。遇到这样的情况,租车人和车主有苦说不出。5月12日,记者从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获悉,法院近日审结了该起出租车自燃案件。在核减租车人连某2万元押金及2050元燃油补贴后,连某还应赔偿车主杜某2.7万余元,并支付拖欠的租金5498元。
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,被告连某有义务证明自燃原因,但其拿不出相关证据。由于无法认定自燃原因,考虑到杜某是出租车运营的受益方,本着公平原则,杜某应酌情承担车辆自燃损失的20%,其余80%损失由连某负担。